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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教基字〔2008〕1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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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
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市教育局:
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,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,改善办学条件,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,我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(以下简称《义务教育法》)等法律、法规、文件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研究制定了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现将《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以指导各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。
一、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,是落实科学发展观、建设和谐山东、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;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,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,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;是贯彻《义务教育法》,缩小城乡之间、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,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。各地要切实把基础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。
二、本《标准》是中小学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,是规划、设置、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。各地要根据本《标准》的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,完善并落实基础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,制订《标准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,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,实现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。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,要制定改造计划,加快改造进程,争取用5年时间,使全省中小学达到《标准》要求。
三、各地要将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与布局调整、薄弱学校建设、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,合理配置教育资源。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,加强学校管理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各市在实施过程中,要及时进行总结。落实《标准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。
二○○八年五月七日